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改变企业的产权关系,不得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企业财产。中小企业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拒绝,并可以向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自治州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在收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