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十条已废止获得国家驰名或者自治区著名商标的,由企业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国家驰名商标的奖励50万元,获自治区著名商标的奖励5万元。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