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的规定第十八条已废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审议,决定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法制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