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条例第十条已修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掘、收藏、买卖、贩运、转让古生物化石,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和建设活动中,不得损害古生物化石资源。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