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灌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为:

(一)北起尼尔基水利枢纽内蒙古灌区渠首,南至汉古尔河镇南坤浅村;

(二)东起尼博汉堤防,西至尼尔基镇团结渠首。

灌区干、支渠道及渠道上的扬水、引水、输水、泄水、挡水建筑物及其它水利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按国家大、中型灌区规定的标准执行。

地方法规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