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有制止、处理家庭暴力法定职责的公安和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有关组织的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行为不及时制止和处理,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