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旅游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自治旗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区(点)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组织实施对旅游区(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协调、参与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