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自治旗人民政府以及广播电视等宣传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的宣传,重点宣传自治旗旅游资源优势、旅游产品特色和旅游开发的优惠政策,提高自治旗旅游业和旅游产品的知名度。

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