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在本市中心城区,除市政、环卫等公用事业特定需求外,一律不再对人力三轮车新办、补办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