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在本市中心城区,除市政、环卫等公用事业特定需求外,一律不再对人力三轮车新办、补办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