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对见义勇为进行表彰和奖励。

对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个人或群体,由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