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八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交付使用;拒不停止的,处以交付使用住宅销售额1‰以上3‰以下罚款,并将其纳入物业管理信用体系,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