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已修改

专有部分所有权转移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对物业服务费用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作出约定,并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出示结算约定或者结算凭据。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