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七十八条已修改专有部分所有权转移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对物业服务费用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作出约定,并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出示结算约定或者结算凭据。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