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委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分别建立并妥善保管物业档案、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档案以及物业服务档案。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