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从事物业服务咨询、顾问、代理、认证等经营活动的机构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外地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