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建设,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