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建设,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