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水库、山平塘、石河堰、引、输水渠(河)堰、蓄水池、井、闸坝、提灌站、堤防、供水、地方水电等工程及各类配套设施设备。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