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造成水体污染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