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贵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逾期不交纳水费的,责令限期交纳,并每日加收应交水费2‰的滞纳金;到期仍不交纳的,供水单位有权减少供水,直至停止供水。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3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