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贵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危及水利工程安全或污染水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30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