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危及水利工程安全或污染水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