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水利工程的建设,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规模的分级管理权限,将建设方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