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十二条已修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专业考核合格后,按有关规定任命。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8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