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报请批准与公布第五十三条有效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吉安人大网以及《井冈山报》上刊载。在《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9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