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四十条有效专门委员会之间或者专门委员会与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