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争议调解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可以依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