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争议调解条例/第四章 调解协议第二十五条有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双方争议的焦点;(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调解组织留存一份。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