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双方争议的焦点;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调解组织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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