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乡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和维护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明确或者通过招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运营、维护单位,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营合同、运营合同涉及运营服务费的,应当征求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