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州、县、市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按有关规定收集、征集下列档案资料,建立名特档案:(一) 黔西南籍和在黔西南工作或者生活过的知名人士、少数民族有名人物、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省级以上功臣模范等的档案资料;(二)重要的名胜古迹、民族民间文化、历史事件和特殊地质地貌等不同载体档案资料;(三)有保存价值的史志、古籍、家(族)谱、契约等文献材料;(四)其他的珍贵、特色档案资料。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