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对引进国内外资金到开发区投资建设的人员进行奖励。经验资确认,引进有偿资金的,根据利率情况,按引资额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无息资金的,按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无偿资金的,按引资额的5-10%给予一次性奖励。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