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经批准,开发区可成立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进出口公司,采取多种经营方式,拓展开发区的对外贸易。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企业所需进口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和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享受有关优惠条件。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