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未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即从事经营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县级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责令其驶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