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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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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当确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具备条件的,应当规划设置城市公共汽车专用道和港湾式车站。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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