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有效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当确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具备条件的,应当规划设置城市公共汽车专用道和港湾式车站。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