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