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撤销登记。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