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