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