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第四十三条已修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申请备案后,方可在划定区域和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所在地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