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小餐饮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畜禽类动物;(二)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排烟、防蝇、防尘、防鼠、存放垃圾或者废弃物等容器、设施;(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