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