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第十九条已修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对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