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开采《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和省规划矿区以及对全省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种以外的小型矿产资源,由县地矿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零星分散的砂金,由县黄金工业主管部门审批,县地矿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依法转让,必须征得发证机关同意,并办理转让手续。

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