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酒类食品安全和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保障公众饮酒安全,促进酒类产业健康发展。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