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储运酒类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管理、防火和有关安全要求。酒类存放应当远离高污染、高辐射物品,不得与有毒、有害、腐蚀性等物品混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