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储运酒类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管理、防火和有关安全要求。酒类存放应当远离高污染、高辐射物品,不得与有毒、有害、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