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第十六条有效经营散装酒类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在固定的经营场所销售。禁止流动销售散装白酒。散装白酒应当使用具备密闭性的盛装容器,并在盛装容器上标注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的执行标准及生产者、生产日期等。餐饮服务提供者销售自制的泡酒,应当在盛装容器上标注酒类生产者和泡制材料的名称、数量、泡制日期。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