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自治旗人民政府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自治旗人民政府旗长负责制,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防汛及清障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