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护堤护岸林木,由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防护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免征育林基金。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