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变通规定第五条已废止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符合国家规定必须占用国有或者征用集体所有林地的,占用、征用单位必须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