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