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三章 供用电秩序维护第三十五条有效在发电系统、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人应当连续供电,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中止供电:(一)接入电网的用电设备影响电网供电质量或者对电网的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妨碍的;(二)擅自向外转供电的;(三)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非法作业或者违章作业的;(四)有窃电行为,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