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施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第十六条已废止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