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应当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和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责任的,应当提出问责建议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